四、 海運公司必須憑正本海運提單交付貨物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是指證明海上運輸合同成立及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的單證,它是承運人在收到貨物時簽發(fā)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jù),證明了承運人已按海運提單上所列的內(nèi)容收到貨物。海運提單有別于其他運輸單據(jù)的性質(zhì)與作用是,海運提單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在法律上,海運提單具有物權證書的作用,它代表了貨物的所有權,誰占有海運提單,誰就占有貨物。因此,海運公司必須將貨物交付給海運提單的合法持有者,否則海運公司必須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本案中,B公司是憑開證行會簽的擔保,從C海運公司提走了貨物。憑擔保提貨,就是在沒有貨物所有權憑證的情況下先行提貨,并在擔保中證日后補交提單,并負責無條件地賠償由此可能帶給船公司的風險損失。開證行退單拒付,單據(jù)掌握在議付行手中,受益人A公司完全有理由憑海運提單要求船公司交付貨物。由于C海運公司憑但保將貨物交給B公司,C海運公司也必然憑擔保向開證行及B公司施加壓力,要么補交提單,要么賠償貨款,要么交回貨物。
由此可見,在國際貿(mào)易中規(guī)范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