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交往中,主觀爭議或糾紛是難免的,國際商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任務是如何采取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確保國際商事交易的順利進行。解決國際商事關系中的各種爭議,一般有三種方式:和解或調解、 仲裁與司法訴訟,其中仲裁應用普遍。
國際商事仲裁就是指國際商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后,依據(jù)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提交某一臨時仲裁機構或某一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審理,由其根據(jù)有關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則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
仲裁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使用較普遍的方式,與和解調解、司法訴訟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
、佼斒氯俗灾餍暂^大,對仲裁方式的選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 員、仲裁程序、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等,當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決定;
②程序靈活、迅速及時,收費較低;
③具有必要的強制性,這體現(xiàn)在仲裁協(xié)議的強制性、 仲裁裁決的強制性;
④有利于保持當事人間的關系,并可協(xié)調不同法律之間的沖突。 。ㄒ唬﹪H商事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國際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自主選擇出來用以解決其爭議的民間性機構,其審理案件的管轄權限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和授權。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可分為臨時仲裁機構和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在爭議發(fā)生后由雙方當事人推薦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負責裁斷當事人的爭議,并在裁決后即行解散的臨時性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是指依據(jù)國際條約或國內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組織和地點、固定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的永久性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幾個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總部設在巴黎;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國倫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國仲裁協(xié)會,成立于1926年,總部設在紐約;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主要 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兩次調整,總部設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設有分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調整,總部設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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