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分類 ( 見圖 1 、表 l 及附錄 B) :
3.2.1 儲量:是指基礎儲量中的經濟可采部分。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編制年度采掘計劃當時,經過了對經濟、開采、選冶、環(huán)境、法律、市場、社會和政府等諸因素的研究及相應修改,結果表明在當時是經濟可采或已經開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設計、采礦損失的可實際開采數(shù)量表述,依據(jù)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不同,又可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3.2.2 基礎儲量:是查明礦產資源的一部分。它能滿足現(xiàn)行采礦和生產所需的指標要求 ( 包括品位、質量、厚度、開采技術條件等 ) ,是經詳查、勘探所獲控制的、探明的并通過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認為屬于經濟的、邊際經濟的部分,用末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shù)量表述!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