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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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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據(jù)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yè)務中,單據(jù)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jù)后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jù)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提交單據(jù)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yè)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jù)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耙院蟆币辉~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guī)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guī)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jù)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fā)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yè)柜臺,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yè)柜臺前提交單據(j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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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信用證|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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