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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質勘查規(guī)范》實施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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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guī)范的性質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guī)范》(DZ/T0215-2002 以下簡稱規(guī)范)是煤炭資源地質勘查的技術標準,屬于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 規(guī)范中凡涉及到煤礦設計、建設、生產過程安全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如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fā)火、地溫變化等與開采技術條件相應的條款。規(guī)范規(guī)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質條件的最低工作量。 規(guī)范規(guī)定的各勘查階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質勘查報告是否達到該勘查階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礦業(yè)權人對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應低于規(guī)范規(guī)定的該勘查階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關于勘查階段劃分(規(guī)范5.2條、5.3條、5.4條、5.5條) 2.1 關于勘查階段的調整 (規(guī)范5.1條) 勘查階段的調整、合并或跨越某個階段的原則,主要根據資源情況和地質條件。如不涉及井田劃分的單個井田以及不需編制礦區(qū)總體規(guī)劃的地區(qū),可以在普查的基礎上不經過詳查階段直接進行勘探。 老礦區(qū)深部、生產礦井之間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劃分的地區(qū),可一次勘查完畢。 2.2普查(最終)、詳查(最終)(規(guī)范5.3.3條、5.4.3條) 供煤礦設計建設使用的地質報告一律稱為最終報告。普查(最終)、詳查(最終)與勘探的主要區(qū)別是普查(最終)未出現探明的+控制的資源儲量, 詳查(最終)未出現探明的資源儲量。 詳查(最終)指構造復雜、煤層不穩(wěn)定的井田,鉆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線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類別資源儲量,該報告即為詳查(最終)報告。 普查(最終)指構造復雜、煤層不穩(wěn)定的井田,鉆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線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斷的”類別資源量,該報告即為普查(最終)報告。 普查(最終)、詳查(最終)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fā)火、地溫變化等開采技術條件的查明程度達到勘探要求,階段性質與勘探階段相同。 3.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qū)(規(guī)范5.5.1條) 勘探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qū),但同時必須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qū)范圍應由具有煤炭礦井(或露天礦)設計資質的單位確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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