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電力系統(tǒng)中,各電力設備和線路的原有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凡能滿足 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要求的,均應予以保留。凡是不能滿足要求 的,應逐步進行改造。
1.7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新產(chǎn)品,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鑒定, 合格后,方可推廣使用。設計、運行單位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支持新產(chǎn)品的試用。
2 繼電保護
2.1 一般規(guī)定
2.1.1 電力系統(tǒng)中的電力設備和線路,應裝設短路故障和異常運行保護裝置。電力 設備和線路短路故障的保護應有主保護和后備保護,必要時可再增設輔助保護。
2.1.1.1 主保護是滿足系統(tǒng)穩(wěn)定和設備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選擇地切除被保 護設備和線路故障的保護。
2.1.1.2 后備保護是主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用以切除故障的保護。后備保護可分 為遠后備和近后備兩種方式。
a.遠后備是當主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由相鄰電力設備或線路的保護來實現(xiàn)的 后備。
b.近后備是當主保護拒動時,由本電力設備或線路的另一套保護實現(xiàn)后備的 保護;是當斷路器拒動時,由斷路器失靈保護來實現(xiàn)的后備保護。
2.1.1.3 輔助保護是為補充主保護和后備保護的性能或當主保護和后備保護退出運 行而增設的簡單保護。
2.1.1.4 異常運行保護是反應被保護電力設備或線路異常運行狀態(tài)的保護。
2.1.2 繼電保護裝置應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
2.1.2.1 可靠性是指保護該動作時應動作,不該動作時不動作。
為保證可靠性,宜選用可能的最簡單的保護方式,應采用由可靠的元件和盡 可能簡單的回路構成的性能良好的裝置,并應具有必要的檢測、閉鎖和雙重化等 措施。保護裝置應便于整定、調(diào)試和運行維護。
2.1.2.2 選擇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設備或線路本身的保護切除故障,當故障設備或線 路本身的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才允許由相鄰設備、線路的保護或斷路器失靈保 護切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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