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1 低溫試驗
在25±2℃條件下,保溫2h,經調整,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將試驗室溫度降低到0℃,保溫8h,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3.15.2 高溫試驗
將試驗室溫度升高到+45℃,保溫8h,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3.15.3 貯存試驗
a.將試驗室溫度降低到-25℃,保溫8h,再恢復到+25℃保溫24h,經調整, 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b.將試驗室溫度升高到+65℃,保溫8h,再恢復到+25℃保溫24h,經調 整,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3.16 運輸試驗
電力線載波機按規(guī)定包裝好后置于運輸車上,不應重疊,載波機總重量約占 運輸車自重三分之一。在三級公路上以20~30km/h的速度運行,運行距離不得 少于200km。
經運輸試驗后,包裝箱不應有較大變形和損壞;載波機不應有明顯變形、松 脫、涂覆層剝落和機械損傷;經調整,測試各項指標應滿足本標準技術要求。
4 檢驗規(guī)則
4.1 新研制的電力線載波機,應進行第3章所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
4.2 定型生產的電力線載波機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環(huán)境試驗,生產有連續(xù)性可兩 年進行一次環(huán)境試驗。電力線載波機進行重大設計、工藝改進后,應作整機或部 件環(huán)境試驗。
附 錄 A
電平信號的電平分配
(補 充 件)
本附錄提出了電力線載波機中各種信號的電平分配方法,是等效采用IEC 663(1980)《單邊帶電力線載波系統(tǒng)的設計》中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
A.1 電平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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