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審計室是在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它依照本制度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對全廠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審計委員會 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根據審計工作的特點和我廠的情況,聘請若干名有財務、工程技術、設備管理等方面特長的基層員工為兼職審計員。其主要任務是為審計室提供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協(xié)助審計室對本單位的審計和交流審計工作經驗。
第八條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經過廠長或廠長授權人批準,可聘請臨時審計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九條審計室在業(yè)務上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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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審計工作的主要職權
1. 有權調審或就地審查各經濟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閱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和資料;
2. 有權參加有關的會議;
3. 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4. 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
5. 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經廠長批準,有權采取封存其賬冊和凍結資金等臨時措施,必要時,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6. 有權對審計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五)程序
第十一條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1. 根據審計委員會的意見和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然后向被審計單位發(fā)出審計通知書,3日之后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2.對被審單位如實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計,審計終了,及時寫出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送廠長批準,對于復雜的審計項目,由審計委員會進行仲裁,再發(fā)出審計決定,被審單位必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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