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 試驗結果:在15次雷電沖擊試驗中,如在母線支柱絕緣子等自恢復絕緣上放 電次數(shù)不超過2次,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非自恢復絕緣)上不發(fā)生破壞性放電; 對1min工頻耐壓,若各次試驗皆無擊穿及閃絡現(xiàn)象,則認為試驗通過。
10 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
10.1 試驗的基本條件要求
10.1.1 試驗應在裝配完整的電能計量柜上進行,將電能計量柜按正常工作條件放 置,用三相方式對主回路由進線端通入本標準第10.2條規(guī)定的短時耐受電流和峰 值耐受電流。
10.1.2 試驗時所用電源導線和短路連接線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截面積,且安裝 連接后對電能計量柜內(nèi)任何部件不產(chǎn)生附加應力。
10.1.3 試驗可在適當電壓下進行,試驗電源的頻率應為50Hz,允許偏差為±10%。
10.1.4 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聯(lián)合進行時,其I2t值和峰值耐受電流峰 值IP不得低于本標準第10.2條的規(guī)定值,且與規(guī)定值之差為I2t不得超出10%, IP值不得超出5%。當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分開進行時,也應分別滿 足相應要求,峰值耐受電流試驗通流時間不得小于0.3s。
10.1.5 電流互感器應按正常使用條件安裝,并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短路并可靠接 地。
10.1.6 6~35kV電能計量柜必須進行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0.38kV 電能計量柜,短路電流不大于10kA時,可免做此項試驗。
10.2 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中的兩個程序
程序A:電流互感器接入主回路,按表5規(guī)定的短時耐受電流、峰值耐受電流 及其持續(xù)時間的規(guī)定值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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