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托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托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guī)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fā)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guī)定糾正的期限,并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其他如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于工程設計、產品開發(fā)等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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