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應當與銀行留存聯(lián)、收款人記帳聯(lián)同時套寫,并具備下列要素:
1、經(jīng)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縮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字樣; 9、銀行業(yè)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縮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銀行留存聯(lián)應當保存5年備查。銀行應當事先將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格式及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章印模送當?shù)赝鈪R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應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 章,此章只限蓋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上,不得蓋在其他聯(lián)上。
第二十二條 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定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后,還應當分別下列幾種不同情況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xù),并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
1、對于出口單位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收匯,以及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者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xù),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
2、對于出口單位出口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收貨款,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的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xù);代理出口項下由委托方預收貨款的,委托方應當憑代理方的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xié)議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xù)。銀行應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
3、對匯款方式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屬于"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銀行可以先辦理結匯或者入帳,但須待出口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相應收匯憑證及該出口單位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方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收匯的,若委托方為"結匯信得過企業(yè)",對其出口收匯,銀行可以按照上述辦法連同代理協(xié)議正本先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xù),但須待委托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相應收匯憑證及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方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對匯款方式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不屬于"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銀行須憑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收匯的,若委托方不屬于"結匯信得過企業(yè)"的,銀行須憑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xié)議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xù)。銀行應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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