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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條款內(nèi)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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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guī)定。 十二.信用證交單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證的交單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jù)的信用證還應規(guī)定的一個在裝運日期后的一定時間內(nèi)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如果沒有規(guī)定該期限,根據(jù)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于裝運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單據(jù),但無論如何,單據(jù)必須不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nèi)提交。 一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jīng)常規(guī)定裝運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為交單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guī)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償付款的銀行。它可以是開證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國的另一家銀行(一般為帳戶行)。償付行受開證行的委托代開證行付款,不負責審單,只憑開證行的授權(quán)(Authorization)和議付或付款行的“索匯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證明書”一般不需要了)。 償付行的付款不是終局性的付款,即,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jù)并審單后發(fā)現(xiàn)單據(jù)存在不符點,開證行或償付行有權(quán)利向議付行索回貨款。 十四.信用證償付條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的償付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償付信用證款項的條款。信用證的償付條款直接涉及到收匯問題,因此必須保證償付條款的正確與合理。對于償付條款復雜,償付路線迂回曲折的情況,應盡量要求開證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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