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陷阱條款”。指開證人惡意設(shè)立或竄通開證行惡意設(shè)立的使得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無法生效的條款。常見的這類條款有:①要求提交開證行出具或副簽的單據(jù),“OnesetofN/Nshippingdocumentshasbeensenttotheopeningbankandthebank’stelexconfirmingthereceiptisrequired(將一套未議付的運輸單據(jù)送到開證行,以及受到該套單據(jù)的銀行電傳確認書)”,開證行如不發(fā)出或及時發(fā)出電傳確認書,受益人將無法交單。②要求提交申請人出具或副簽的單據(jù),“SampleReceiptissuedbytheapplicantcertifyingthattheshipmentsam鄄pleshavebeenreceived(要求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證明船樣已經(jīng)收到的船樣收據(jù))”,如果申請人不出具或不及時出具船樣收據(jù),受益人將無法交單;“90%ofthetotalL/Camountispayableatsightand10%willbepayablewhentheapplicantissuesanoobjectioncertificate(信用證金額的90%即期付款,余下的10%待申請人出具一份無異議證明后再付)”,如果申請人不簽發(fā)無異議證明,受益人將無法獲取剩下的10%的貨款。
二、“軟條款”的防范措施既然信用證中“軟條款”風(fēng)險巨大,那么,作為出口商應(yīng)該有一系列風(fēng)險防范措施。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