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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的介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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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y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yōu)勢。 其一,擔保責任的確定性。 銀行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以基礎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與執(zhí)行狀況為生效依據(jù),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其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jù)主合同條款及其主合同的執(zhí)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范圍與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各種理由對抗債權人,擔保人同樣可以依據(jù)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從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不確定的。獨立性保函開出后即完全不依附于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其法律效力并不受制于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滅失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只要債權人的索賠符合保函規(guī)定的索賠條件,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同意,擔保人必須履行第一付款責任。所以,不同法律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確定與否,對當事人的實質(zhì)性影響截然不同,實踐中,圍繞保函法律性質(zhì)及其擔保人付款責任的爭議事例屢見不鮮。而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其付款依據(jù)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于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zhì)量與效率。 其二,應用的靈活性。 備用信用證與商業(yè)信用證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后者一經(jīng)開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匯票)表面合格,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多是在對債務人履約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礎上,將備用信用證作為風險規(guī)避的補充手段。若基礎交易合約得以順利履行,備用信用證通!皞涠从谩保詡溆眯庞米C的開證人盡管在形式上承擔了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責任義務,但其并不一定必然地對外賠償,事實上擔負著“第二性”的付款責任!皞溆(Standby)性”使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遭遇受益人無理或惡意索賠的幾率相對較低;相應地,開證人對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開證抵押或反擔保要求較之保函或商業(yè)信用證略顯寬松,開證成本較低。備用信用證的“備用性”既使開證人承擔的獨立擔保責任具有了一定彈性,又通過靈活的運作滿足了國際經(jīng)濟交易對銀行信用補充性支持的需求。實務中,“備而未用”者在備用信用證業(yè)務中占據(jù)多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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