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礦業(yè)權掛牌出讓公告
一、出讓人
名稱:桐梓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海校街道河濱北路北大門桐梓縣自然資源局407室
二、礦業(yè)權交易平臺
名稱: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遵義市新蒲新區(qū)播州大道遵義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818室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桐梓縣容光鎮(zhèn)元木村打腳溝地段建筑石料用石灰?guī)r采礦權
開采礦種:建筑石料用灰?guī)r
地理位置:容光鎮(zhèn)元木村打腳
面積:0.0956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3119397.337 |
36357473.291 |
2 |
3119399.472 |
36357605.295 |
3 |
3119285.943 |
36357593.085 |
4 |
3119236.148 |
36357668.109 |
5 |
3119206.832 |
36357734.149 |
6 |
3119127.031 |
36357689.864 |
7 |
3119072.329 |
36357680.333 |
8 |
3119036.165 |
36357649.525 |
9 |
3119000.413 |
36357587.848 |
10 |
3119024.386 |
36357499.043 |
11 |
3119015.795 |
36357447.066 |
12 |
3119098.554 |
36357409.841 |
13 |
3119086.294 |
36357387.331 |
14 |
3119173.645 |
36357313.316 |
15 |
3119294.866 |
36357450.154 |
* |
1340 |
1220 |
資源儲量:927.87萬噸
開采標高: +1340米至 +1220米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新設礦山,還未進行資源開發(fā)利用.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等法定義務
擬出讓年限:10年
起始價:380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競買人應為依法注冊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營利法人或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yè)單位法人。(二)被列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黑名單、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不得參加本次競買。(三)本次掛牌只接收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電子化報名,只有按規(guī)定的操作程序進行網上報名并核驗通過的申請人,才能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經交易平臺書面確認后取得交易資格。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條第四款發(fā)證權限規(guī)定。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4年03月29日—2024年04月15日
地點: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掛牌文件下載途徑: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通過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接受競買申請和報價,不接受電話、郵寄、電子郵件、傳真、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報名。凡有意參與的競買人,須在掛牌人門戶網站“下載中心”中下載《遵義市-土地礦權交易操作手冊》,并認真閱讀。報名參與的競買人均視為自愿接受《遵義市-土地礦權交易操作手冊》、出讓公告和出讓文件中所有規(guī)則的約束、按照交易規(guī)則進行操作并接受網上交易的最終結果。凡有意參與的競買人,須首先注冊成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統(tǒng)一注冊平臺系統(tǒng)會員并辦理單位機構數字證書(以下簡稱:CA鎖),按規(guī)定的操作程序參與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4年03月01日—2024年03月28日
申請報名方式:本次采礦權網上掛牌出讓報名只能在公告時間期間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1.礦業(yè)權競買人須首先注冊成為掛牌人電子交易系統(tǒng)會員并辦理CA鎖。會員辦理的程序:登錄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統(tǒng)一注冊平臺(網址:https://ggzy.guizhou.gov.cn/gfmweb/#/login)會員登錄網頁進行注冊(會員注冊聯(lián)系電話:0851-28766839)。2.競買人在掛牌公告期內憑注冊用戶名及密碼或CA鎖登錄網上交易系統(tǒng)點擊所要參與競買的礦業(yè)權,將申請報名所需資料掃描上傳至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并提交核驗。只有通過的申請人,才能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一)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按照出價最高者得為原則確定競得人。 (二)以增價方式進行報價。(三)競買人可多次報價。(四)首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起始價,此后的每次報價應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1個或1個以上整數倍的增價幅度。 (五)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提交的報價一經報出,不得撤回。 (六)掛牌期限屆滿,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有效報價的系統(tǒng)顯示當前最高報價并自動進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序,有愿意繼續(xù)競價的競買人均可參加限時競價,有效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網上限時競價期間無競買人參加或無有效報價的,以網上掛牌報價期間的報價最高者為最高報價人。 (七)競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1.報價因競買人網絡故障等原因未在網上掛牌報價期限內收到的;2.報價不符合報價規(guī)則的;3.報價不符合網上掛牌出讓公告及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八)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競得人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簽訂礦業(yè)權成交確認書。
八、風險提示
(一)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有著不可預見的風險,競買申請人在遞交報名申請前,應仔細閱讀掛牌公告及競買須知,并充分了解采礦權范圍的地質情況、資源賦存、土地權屬、地上地下建設項目等相關情況及區(qū)塊周邊的相關情況,謹慎投資。對掛牌文件和采礦權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申請人一旦提交《采礦權競買申請書》即視為對采礦權現(xiàn)狀、掛牌出讓公告及其他文件沒有異議并自愿承擔所有風險。 (二)出讓人僅對桐梓縣容光鎮(zhèn)元木村打腳溝地段建筑石料用石灰?guī)r采礦權普查報告進行程序性備案。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出讓采礦權的地質資源儲量報告可能會與實際有出入,出讓人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應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不得以技術資料中數據不全或其他原因為由向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建議競買人先行實地考察核實,一旦參與競買即視為同意認可該資源量。需要進行現(xiàn)場踏勘的,可與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lián)系。 (三)本次出讓的采礦權,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已組織開展了儲量核查報告編制和采礦權出讓價款評估,競得人須在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礦業(y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到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繳納儲量核查報告編制費用(采礦權前期地質勘察等工作費用)叁拾柒萬元整(37萬元),未繳納上述成本費用的不予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競得人與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由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向競得人提供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及備案文件。 (四)競得人在競得采礦權后,涉及進場開發(fā)利用礦產資源的有關事宜,由競得人自行辦理或協(xié)調解決。包括辦理土地、林業(yè)、環(huán)評、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xù),以及土地、房屋、林木補償等。如因土地、林地、道路等問題導致無法建設或開采的,競得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開發(fā)風險。在相關問題解決之前,競得人不得進行建設和開采作業(yè),出讓人不承擔因無法使用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五)競得人在向桐梓縣自然資源局窗口申請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時,除需提供《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黔自然資發(fā)〔2020〕4號)要求的要件清單外,還需根據《貴州省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競得人在辦理采礦權登記前,需按規(guī)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專戶,并按編制的《礦產資源綠色開發(fā)利用方案(三合一)》足額計提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 (六)由于諸多原因影響,如出讓的采礦權中存在部分范圍與生態(tài)保護紅線區(qū)等各類禁止開發(fā)區(qū)或建設項目存在重疊的情況,出讓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范圍或終止該采礦權的出讓,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及其它費用按相關規(guī)定處置。 (七)競得人領取了采礦許可證后,在開發(fā)利用、經營活動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同步建設,正式投產時應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要堅持“在保護中開發(fā)、在開發(fā)中保護”的原則,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履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治理恢復義務。采礦權人未按規(guī)定提取基金,未履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治理恢復義務的,不受理采礦權延續(xù)、轉讓、變更申請。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如發(fā)生違反土地、礦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給予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競得人承擔,出讓人不退還已收取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及其它費用。 (八)出現(xiàn)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或公告注銷采礦許可證,責令乙方移動和拆除采礦權的依附物。已經收取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及其它費用等不予退還: 1.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國家政策變化、礦產資源規(guī)劃調整對采礦權造成不利影響; 2.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保護、城鎮(zhèn)規(guī)劃、公共利益、產業(yè)政策等要求,無法正常開發(fā)利用礦產資源的; 3.因政策原因導致該采礦權與生態(tài)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等禁止開采區(qū)域重疊,無法辦理采礦權延續(xù)、變更等相關手續(xù)的; 4.非因出讓人過失造成的采礦權損減(包含但不限于礦區(qū)面積縮減、采礦許可證廢止、采礦許可證被吊銷、出讓合同終止等); 5.競得人在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經營活動中發(fā)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 6.非因出讓人過失造成的采礦權損減(包含但不限于礦區(qū)面積縮減、采礦許可證廢止、采礦許可證被吊銷、出讓合同終止等); 7.其他不可抗力的影響。
九、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對本次出讓的采礦權存在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截止前以書面形式向桐梓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對出讓交易程序存在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截止前以書面形式向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根據所提異議的具體情況,按照《礦業(yè)權出讓交易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妥善處置。
十、失信聯(lián)合懲戒提示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將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黑名單: (一)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礦業(yè)權成交確認書》的; (二)競得人因自身原因或未按本方案要求提供簽訂合同所需資料導致逾期簽訂《礦業(yè)權出讓合同》,或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yè)權出讓合同》的;(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的; (四)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競得的;(五)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十一、其他內容
(一)出讓人和掛牌人對本公告保留解釋權,以上事項如有變更,一律以出讓人和掛牌人門戶網站發(fā)布的通知或公告為準。 (二)競得人應在成交結果公示期滿20個工作日內,向桐梓縣自然資源局提交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申請,并附《礦業(yè)權成交確認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法人辦理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競得人已繳納該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費用的憑證等資料。出讓人需在競得人完整提供前述資料并申請簽訂出讓合同后的10個工作日內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并依據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yè)權人繳款。 (三)競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規(guī)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本次掛牌出讓采礦權的成交金額為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包含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稅費。競得人需在收到繳款通知書30個工作日內按繳款通知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應繳金額為礦業(yè)權掛牌成交價,具體數額在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繳款方式為一次性繳納。市場監(jiān)管、環(huán)保、林業(yè)、水務、公安、應急、交通等有關部門辦理證照和其他機構編制資料,所收取的行政事業(yè)、服務性收費以及經營中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競得人自行負擔。 (四)競得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持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收益繳納憑證等,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黔自然資發(fā)〔2020〕4號)等有關規(guī)定,備齊資料向桐梓縣政務中心市自然資源局窗口申請辦理采礦許可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視為受讓方自動放棄,出讓方有權收回采礦權,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不予退回。 (五)競得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發(fā)利用礦產資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不得實施采礦行為。如發(fā)生違法開采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競得人不因其采礦權有償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權。 (六)如競得人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取消競買資格或因自身原因放棄競買資格,桐梓縣自然資源局和交易中心將按程序和規(guī)定重新組織出讓。
本公告在桐梓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