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經(jīng)過培訓的爆破工助手運送。但爆破工和爆破工助手攜帶的炸藥數(shù)量不準超過局、礦規(guī)定的限量。
2.領(lǐng)取的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nèi)。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不同的容器內(nèi)。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nèi),必須設(shè)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別裝在不同的間隔內(nèi)。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nèi)。領(lǐng)到爆破材料后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離開電纜和金屬導電體。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每層罐籠內(nèi)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得超過2人。乘車時,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洞井筒上下。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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