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 目的
提高公司經營成效,配合財務部門統(tǒng)籌靈活地運用資金,充分發(fā)揮其經濟效益,公司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還應逐月編制資金預算表,從而達到資金運用的最高 效益。
2. 資金范圍
本準則所指的資金,指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xiàn)的有價證券。為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的方便起見,預算資金僅指現(xiàn)金及銀行存款。
3. 作業(yè)期間
資金提供部門,除應于年度經營計劃書擬訂時,提交年度資金預算外,應在每月24 日把下3個月的資金收支資料送到會計部門。公司會計部門應在每月28 日前編妥下3個月份的“資金采源運用預計表”?按月配合修訂。并在第2個月15 日前編好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各一式四份,送總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經理室,一份送財務科,一份送總經理辦公室。
(二)異常說明
公司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了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若實際數(shù)目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10%以上的,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寫“資金差異報告表”,列明差異 原因,在每月10日前送會計部門。
。ㄈ┵Y金調度
1. 公司運營資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負責籌劃,并由財務科協(xié)助籌措調度。
2. 公司資材部門應按月根據(jù)國內外購料借款數(shù)額編制“購料借款月報表”在當月24日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分送財務科及總管理處各部門。
3. 財務科應在下月5 日前接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余額等資料編列“企業(yè)國內銀行短期借款明細表”,送總經理核閱,作為經營決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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