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性質
本規(guī)定為公司不動產管理事務處理的準則。
第二條目的
本規(guī)定在加強不動產保護、改善、利用和不動產權利(指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動產管理的科學性和規(guī)范性,促進公司事業(yè)的快速 發(fā)展。
第三條契約合同
當發(fā)生不動產權利的得失或變更時,必須簽訂契約,以使其權利關系明晰。但經過政府法定手續(xù)處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條管理人
對于遠離公司且無法實行直接管理的不動產,應指定專門管理人。管理人由總務部總務科長提名,并經公司主管批準。
第五條納稅管理人
根據政府有關規(guī)定,應由總務部長指定不動產納稅管理人,并報有關稅務機構。
第六條資料保管
不動產及其得失資料應由專人負責整理與保管。
第七條不動產文書
當發(fā)生不動產所有權得失時,有關單位必須提交給總務科下列文書:
1. 契約:包括各類合同和證明文件。
2. 說明書:說明有關事由、影響、效果、對方與本公司的關系等。
第八條文書蓋章
上列文書如屬總務科權限范圍內的,由總務科在查實審核后蓋章。如超出其權限范圍,需經公司主管裁定后,蓋章。
第九條登記申請
總務科持蓋章后的文書,與對方辦理有關手續(xù),然后到有關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
第十條土地、房屋的借貸
各部門在簽訂或變更土地、房屋的信貸與租賃契約時,必須提供契約和有關報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對方基本情況及不動產賬面價值與現(xiàn)值等內容。
第十一條賬面價值變更
當伴隨著土地或房屋的轉移,而發(fā)生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等時,應進行賬面調整。
第十二條轉移說明書
各部門如發(fā)生不動產轉移時,應填寫賬面變更書所列事項,并附說明書,提交給總務部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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