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2. 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 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 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5. 領取炸藥
(1)持有區(qū)(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fā)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準領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 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6. 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fā)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 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規(guī)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