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 風險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風險1: 信用證 的表面真實性
利用信開的方式開立 信用證 ,一般都采用核對簽字來證實信用證的真實性。一般通知行都留有很多銀行的簽字樣本或者膠片,用以核實那些銀行開來的信開信用證的真實性。如果是電開信用證,必須用押密或者是SWIFT技術(shù)進行核驗。如果通知行沒有辦法核驗,就應(yīng)該要求開證行用其他辦法來確保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比如開證行的代理行向通知行發(fā)加押電報來證實。有的時候如果開證行和通知行沒有密押關(guān)系,開證行會在征得與通知行和開證行都有密押關(guān)系得某代理行的同意的情況下,借這家代理行的密押。當然這是不得已而為之,也有個別信用證就是借用其他銀行密押開立的。
另外我們還要注意信用證通知中關(guān)于核實信用證有效性的問題。過去實行UCP400時,通知行一旦把信用證通知了受益人,就意味著該通知行已經(jīng)確認了此信用證的真實性。簡言之,以前只要接到信用證通知函,就可以肯定信用證是真實的。但是《UCP500》實施之后,按照其規(guī)定,通知行如果不能證實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也可以通知受益人,只要他告訴受益人他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所以一定要養(yǎng)成審閱信用證通知函的好習慣。
風險2:轉(zhuǎn)通知行方面的問題
當對方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與合同有較大出入的時候,有可能是由于轉(zhuǎn)通知行太多或者工作疏忽導致的。這時候一定要先認真分析問題的來龍去脈,積極做好與開證行及客戶方面的溝通工作。
曾經(jīng)有一個案例就是國內(nèi)某公司的臺灣客戶,改客戶開出的信用證到達國內(nèi)是已經(jīng)面目全非,但是開證行那里的信用證原本是正確的。這時候如果接受該信用證,則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拒絕信用證,客戶又要流失。
針對這個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先看看最終從通知行到達的信用證有那些漏洞,這些漏洞有什么后果。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和梳理,來與開證行協(xié)調(diào)。比如要求臺灣的開證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供至少一份原信用證的副本,而且副本上必須有開證行有權(quán)簽字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或者其他證實方法。該公司和開證行約定以后提交單據(jù)的時候,受益人就按照開證行提供的信用證副本制作單據(jù)。受益人最好要求開證行承諾,除了單據(jù)上確實有嚴重的,實質(zhì)性的不符點,開證行不得以其他的理由拒付單據(jù)。當然,由于開證行不想承擔額外的責任,雙方不容易達成這些協(xié)議。但是考慮到客戶的市場情況,由于客戶可能會比較急切的達成這筆業(yè)務(wù),因此客戶可能會向開證行施加壓力,因此具體問題就要具體分析了。必要的時候也可能要采取其他的折中方案。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