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出口企業(yè)在經營出口業(yè)務過程中由于境外的商業(yè)風險或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特殊保險。它承保的責任主要是出口企業(yè)在發(fā)貨后收不到貨款的損失,有時也表現為出口企業(yè)由于買方毀約使貨物不能出口造成的損失。
一、承保內容
。ㄒ唬┥虡I(yè)風險:
1.買方被宣告破產或實際喪失償付能力; 2.買方拖欠貨款超過一定時間(通常規(guī)定4個月或 6個月); 3.買方在發(fā)貨前單方面中止合同或發(fā)貨后不按合同規(guī)定提貨。
(二)政治風險:
1.買方所在國實行匯兌限制; 2.買方所在國實行貿易禁運或吊銷有關進口許可證; 3.買方所在國實施對外延遲付款令; 4.買方所在國發(fā)生戰(zhàn)爭、動亂等; 5.發(fā)生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其他非常事件,如巨大自然災害等。
二、服務對象 在我國境內注冊并經政府批準享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yè)均有資格投保出口信用險。
三、出口信用保險種類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險單:
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筆合同一個保單。只承保機電產品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保險單:
通常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以DP、DA和OA方式結算的出口合同。采取“總括”方式進行承保,即被保險人必須將保單規(guī)定范圍內的出口全部向保險人投保,不得有“逆選擇”。 中長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險單:
通常適用于資本性貨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條件下(信用期限超過1年)由于買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時付款而給出口企業(yè)造成的損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張保單。買方毀約保險單:
主要承保出運前風險,即在產品發(fā)運前或發(fā)運中由于買方單方面終止合同而給出口方造成的損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該保單下出運后風險也可以負責。
四、中長期信用保險的受理條件
口項目符合我國法律及政策規(guī)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出口商品屬于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或高新技術產品; 中國產品或服務在合同金額中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 出口合同金額不低于30萬美元; 信用期限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過10年; 合同定金及交貨前付款的金額合計不少于合同金額的15%,船舶不低于20%; 出口企業(yè)具有相應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 買方資信可靠,有相應的財務實力; 買方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穩(wěn)定; 買方應向賣方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付款擔保; 出口信貸融資落實。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