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全礦的設備、建(構)筑物的良好和勞動保護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 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礦設備大、中修計劃,對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
3. 保證防塵防毒等設備和設施與其他設備和設施同等對待,加強管理與維修。
4. 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chǎn)工作。
5. 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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