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井外因火災的預防與處理措施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 米內(nèi)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jīng)批準并有專人在現(xiàn)場檢查和監(jiān)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nèi)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不準使用黑色火藥,因為黑色火藥爆炸后火焰存在時間長,有使瓦斯引燃或引爆的危險。井下只準使用礦用安全炸藥。嚴格執(zhí)行放炮規(guī)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塊、煤粉、炮藥紙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同時要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
預防摩擦生火。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zhuǎn)部分的保養(yǎng)維護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等。
。2)采用耐火支護。
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一旦發(fā)生火災,對整個礦井威脅很大,因此這些工程必須砌喧或采用不可燃支架進行支護。井筒與井底車場或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喧。地面井架和井口建筑物必須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進風井筒和平硐口由地面起向內(nèi)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以及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3)建立消防材料庫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貯備消防器材。地面消防材料庫要設在井口房附近。井下消防材料庫要設在每一個運輸大巷中。消防材料庫貯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非因事故處理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要及時補齊。
。4)設置防火門為了防止地面火災傳入井下,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口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地遮蓋井口,井易于關(guān)閉。礦山主管部門要對防火鐵門進行定期維修。進風并筒和各個水平的井底車場的連接處,都要安裝兩道易于關(guān)閉的鐵門或木板上包有鐵皮的防火門。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