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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