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電纜
1.井下電纜的選型
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嚴禁采用鋁包電纜。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電纜的主芯級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接地芯線的截面應不小于主芯線截面的一半。
2.電纜的敷設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
。2)電纜必須懸掛,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3)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4)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5)盤圈或“8”字型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 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 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3.電纜的連接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的要求:
(1)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芯線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2)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連接時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3)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性能,應符合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