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因火災的預防(1)地面火災。對于礦山地面火災,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火災、重大火災 和特大火災的規(guī)定進行統計報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 求,對于各類建筑物、油庫、材料場和炸藥庫、倉庫等建立防火制度,完善防火措施,配備 足夠的消防器材。各廠房和建筑物之間,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不得堆積各種物料, 以利于消防車輛通行。 礦山地面必須結合生活供水管道設計地面消防水管系統, 井下則結合 作業(yè)供水管道設計消防水管系統。水池的容積和管道的規(guī)格應考慮兩者的用水量。
(2)井下火災。井下火災的預防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yè)部制訂的《冶金礦山安 全規(guī)程》有關條款的要求,由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其一般要求是:對于進風井筒、井架和井 口建筑物、進風平巷,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于已有的木支架進風井筒、平巷要求逐步 更換;用木支架支護的豎、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硐室要設置消防 水管;如果用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必須每隔 50—100m 安設支管和供水接頭;井口木 料廠、有自燃發(fā)火的廢石堆(或礦石堆)、爐渣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口主要風向的下風側 8 0m 以外的地點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主要通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通風機房、風硐及空氣 預熱風道、井下電機車庫、井下機修及電機硐室、變壓器硐室、變電所、油庫等,都必須用 不燃性材料建筑,硐室中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井下 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合適的場所,并應定期檢查或更換,在危險區(qū)附近作 業(yè)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以便應急;井下各種油類,應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硐室中,裝油的鐵桶 應有嚴密的封蓋, 儲存動力用油的硐室應有獨立的風流并將污風匯入排風巷道, 儲油量一般 不超過 3 晝夜的用量;井下柴油設備或液壓設備嚴禁漏油,出現漏油時要及時修理,每臺柴 油設備上應配備滅火裝置;設置防火門。為防止地面火災波及井下,井口和平硐口應設置防 火金屬井蓋或鐵門。各水平進風巷道,距井筒 50m 處應設置不燃性材料構筑的雙重防火門, 兩道門間距離 5—10m。
(3)預防明火引起火災的措施。為防止在井口發(fā)生火災和污濁風流,禁止用明火或火爐 直接接觸的方法加熱井內空氣,也不準用明火烤熱井口凍結的管道;井下使用過的廢油、棉 紗、布頭、油氈、蠟紙等易燃物應放人蓋嚴的鐵桶內,并及時運至地面集中處理;在大爆破 作業(yè)過程中,要加強對電石燈、吸煙等明火的管制,防止明火與炸藥及其包裝材料接觸引起 燃燒、爆炸;不得在井下點燃蠟紙作照明,更不準在井下用木材生火取暖,特別對有民工采 礦的礦山,更要加強明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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