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yè)開發(fā)相關事宜
公益性地質資料的提供
1.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包括成果報告、圖件及其說明書)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提供單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費。公益性地質原始資料也同時公開提供社會利用。
2.公益性地質資料目錄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tǒng)一向社會公開,供社會查詢。
3.外商在中國領域投資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或其他地質工作,需要查閱、復制、利用公開的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的,持有效證件,到國家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省(區(qū)、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辦理。
4.涉及國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查閱利用。
外商投資礦業(yè)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用地
由于礦產勘查的不確定性,因此,在礦產勘查用地可按臨時用地申請和辦理有關用地手續(x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經地質勘查探明可開采礦藏后,開采礦產需要使用土地時,再按規(guī)定辦理正式相應征地和用地手續(xù)。
(二)外商投資礦業(yè)企業(yè)用地
外商投資礦業(yè)企業(yè)需要使用土地,應當持相應的礦業(yè)許可證、項目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征用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或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土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只涉及國有農用地的,屆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其用地由國務院批準: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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