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guī)定 《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guī)定》已經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陸 昊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guī)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自然資源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本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工作機構為應訴承辦機構,負責承辦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尊重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覺接受司法監(jiān)督。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應訴工作需要,配備、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行政應訴人員、機構和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應訴學習培訓制度,開展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tǒng)計和分析行政應訴情況,總結行政應訴中發(fā)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點案件,并在本部門內部或者向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報,督促其改進管理、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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