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關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guī)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熱資源的管理,科學勘查、合理開發(fā)和保護地熱資源,保障地熱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巖石和流體中的熱能,包括熱水型、蒸氣型、地壓型、巖漿巖型和干熱巖型五種類型。其中熱水型地熱是指溫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巖水和天然出露的溫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勘查、開發(fā)、利用地熱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熱資源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fā),堅持統一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fā)與環(huán)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在資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性質和功能的要求,優(yōu)先發(fā)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地熱開發(fā)項目。 第六條 地熱資源的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勘查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開采地熱資源必須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地熱資源的溫度、用途和開采量計征。 第八條 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必須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允許開采通知書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到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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