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運輸單元中的旅客應遵守船舶的有關規(guī)定,聽從船舶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十七條托運人在辦理運輸單元托運手續(xù)時,除另有約定者外,應一次付清運費及港口費用。 第十八條由于托運人的過失造成船舶、港口設施及其他運輸單元或貨物的滅失、損壞以及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運輸單元在駛離船舶前,托運人應對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滅失、損壞,應會同承運人進行檢驗。 第四章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條承運人應根據(jù)船舶技術條件確定可以承運的運輸單元重量、體積,以及不予承運的車載貨物品種,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承運人應提供適航、適載的船舶,船艙內(nèi)應有照明、通風等設施,備妥加固綁扎的物料,并為防止運輸單元滑動而進行一般性綁扎和加固。對有特殊綁扎要求的,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水路滾裝運輸?shù)拇皯衷O供旅客和運輸單元上下船的專用通道。船舶只設有一個通道時,旅客與運輸單元上下船時必須分流。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應妥善地、謹慎地裝載、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輸?shù)倪\輸單元。 第二十四條裝船前,承運人對運輸單元可以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已公告不予承運的貨物,以及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運輸單元,承運人可以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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