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 電力定量器的直流穩(wěn)壓電源試驗應按SJ 1501-79《電子設備用低壓直流穩(wěn)壓電源基本參數要求及測量方法》中第2.2.3和第2.8.2款進行。
6 檢驗規(guī)則
6.1 電力定量器的試驗分為:
6.1.1 出廠試驗--由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對生產的每只電力定量器按本標準及產品技術條件進行檢驗。如另有規(guī)定,還應交專門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再進行封印。對合格的電力定量器供給質量合格證書。
6.1.2 型式試驗--由制造廠或委托專門機構,按本標準及產品技術條件的所有規(guī)定進行試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當電力定量器的結構、工藝或主要材料上有所改變,可能影響其符合本標準及產品技術條件要求時,批量生產的電力定量器生產間斷后,又重新投入生產時,均應進行型式試驗。
6.1.3 定型試驗--對新設計的電力定量器,在樣品試制鑒定時,必須進行定型試驗。定型試驗包括可靠性試驗和全部型式試驗。
6.2 批量生產或連續(xù)生產的電力定量器,每臺都應通過出廠試驗,出廠試驗的項目應符合表24對出廠試驗規(guī)定的要求。
6.3 型式試驗時應檢查電力定量器是否符合本標準及產品技術條件的全部要求。型式試驗的項目符合表24中試驗規(guī)定的要求。
型式試驗的抽樣,應在制造廠從經出廠試驗合格的一批產品中任意抽取3臺樣品進行試驗,如試驗結果有一臺以上(不包括1臺)出現不合格項目,則型式試驗不合格;如試驗結果只有一臺出現不合格項目應抽取加倍數量樣品,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再試驗。如加倍試驗結果合格,即認為此項試驗合格。取其中一臺合格樣品替換有不合格項目的樣品繼續(xù)進行以后的試驗;如仍有一臺以上(包括一臺)不合格,則型式試驗不合格。對不合格項目加倍再試驗在型式試驗過程中只允許進行一次。
型式試驗可協(xié)商由制造廠、國家計量部門和用戶派代表參加或由專門機構提供試驗結果。
表24 出廠試驗和型式試驗項目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