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工作大氣條件下設備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施加3.8.1條和3.8.2條所規(guī)定的高頻干擾,由電子邏輯電路組成的回路及軟件程序應能正常工作。
3.8.1 高頻干擾波特性
波形:衰減振蕩波,包絡線在3~6周期后衰減到峰值的50%;
頻率:1±0.1MHz;
重復率:400次/s。
3.8.2 高頻干擾電壓值
3.8.2.1 下列回路按共模1kV,串模0.5kV(均指干擾發(fā)生器未與被試品連接的空載情況下的第一半波峰值)進行試驗;
a.設備接于專用的穩(wěn)壓電源或逆變電源,從電源到設備的引線長度小于50m的電源回路;
b.不直接與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連接的信號輸入回路;
c.引線有較好屏蔽接地的信號輸入回路。
3.8.2.2 下列回路按共模2.5kV、串模1kV(均指干擾發(fā)生器在未接入被試品的空載情況下的第一半波峰值)進行試驗;
a.直接接于站內公用蓄電池的直流電源回路;
b.直接與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連接的輸入回路;
c.引線長度在50m以上又沒有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的輸入信號回路;
d.與負載的連接線長度在50m以上的輸出回路。
3.9 連續(xù)通電試驗
設備完成調試后,在出廠前進行不少于72h連續(xù)穩(wěn)定的通電試驗,交直流電壓為額定值,各項參數和性能均應符合技術要求。
3.10 振動
設備應能承受頻率f≤10Hz時振幅為0.3mm及f>10~150Hz時加速度為1m/sp的振動。
3.11 可靠性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應不低于8760h。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條件
除非另有規(guī)定,試驗大氣條件下不應超出下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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