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有關政策、財經法規(guī)的貫徹、遵守情況;
2. 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落實及執(zhí)行情況;
3. 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4. 公司財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及安全完整程度;
5. 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 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公司資財,損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損失浪費行為;
7. 單位或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8. 經理(廠長)離任的經濟責任等有關審計事項;
9. 公司制度建設、經營管理情況;
10. 公司本部及各所屬企業(yè)經濟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1. 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yè)有關經營方案、資金調配方案、經濟合同、協(xié)議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2. 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ㄋ模⿲徲嬍业闹饕殭
第十條審計室在審計過程中可行使下列監(jiān)督檢查權:
1. 有權讓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2. 有權參加本單位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3. 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賬目、資產、查閱以前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
4. 有權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索取證明材料,并對有關文件、材料、實物等進行復印、復制、現(xiàn)場拍照等,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 障礙;
5.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提請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6. 對拒絕、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采取封存有關賬冊、資產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一條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單位和個人,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