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 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2. 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3. 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fā)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3天前辦理完畢。
4. 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5. 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6. 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tǒng)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 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7. 經營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1. 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2. 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3. 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4. 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5. 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fā)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 章。
6. 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
7. 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不定期抽點
1. 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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