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加大對非法礦主等的懲處
礦主非法生產(chǎn)或違章作業(yè)造成死亡事故后,所受處罰太輕,責任太輕。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太輕,一則因為相關(guān)法律不夠健全,二則因為受到地方政府或什么人物的庇護。經(jīng)濟責任太 輕,令人難以置信。山西大同地區(qū)小煤礦給工亡人員的賠償金是一次性的,本地人僅 每人2萬元,外地人僅每人1.3萬元甚至更少,恐怕就是2~3年的平均工資?梢姡〉V發(fā) 生死亡事故,礦主要為此付出代價,但這個代價還不夠高,還不足以阻止礦主的冒險心 理。如果對非法生產(chǎn)或違章作業(yè)的礦主加重處罰,特別是對釀成事故或重大事故者處以重刑 如無期徒刑,民事賠償責任由2萬元上升至20萬元,即賠償20~30年的工資,效果會大不相 同。懲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且是不得已的手段,是不得不懲罰,亂世不能不用重典, 目的是清理小煤窯極度混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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