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參加承兌(Acceptance for Honour) 參加承兌是匯票遭到拒絕承兌而退票時,非匯票債務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參加承兌已遭拒絕承兌的匯票的一種附屬票據(jù)行為。其目的是為防止追索權的行使,維護出票人和背書人的信譽。參加承兌行為的人稱為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參加承兌人應在匯票上面記載參加承兌的意旨、被參加承兌人姓名、參加承兌日期并簽名。
(5)保證(Guarantee or Aval) 保證是指非票據(jù)債務人對于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行為所發(fā)生的債務予以保證的附屬票據(jù)行為。匯票的債務如有保證,則履行更為可靠,更便于流通。除以上主要票據(jù)行為外,還有提示和付款行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將票據(jù)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兌或將款項付給收款人的行為;一經付款,收回票據(jù),票據(jù)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6)票據(jù)的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權是指票據(jù)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出票人、承兌人、背書)有請求償還票款及費用的權利。
第一,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內,發(fā)出拒付通知書;③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據(jù)要求承兌或付款時遭到拒絕。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或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不可能時,也稱為拒付。
第三,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count)。票據(jù)遭到拒付時,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在拒付后一個營業(yè)日內,將拒付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應于接到通知后一個營業(yè)日內,再通知他的前手背書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絕證書(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個營業(yè)時內,由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有權作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即拒絕證書。公證人在作出拒絕證書前,應將持票人交來的票據(jù)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證人按規(guī)定格式作成拒絕證書,連同票據(jù)交還持票人。持票人憑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第五,追索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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