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二、信用證的修改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核,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對于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國外客人進行修改。
1、信用證修改的規(guī)則如下:
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證; 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
2、修改信用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凡是需要修改的內(nèi)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的情況. 2)對于不可撤消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對信用證修改內(nèi)容的接受或拒絕有兩種表示形式: a)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證修改的通知; b)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證的內(nèi)容辦事。 3)收到信用證修改后,應及時檢查修改內(nèi)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對于修改內(nèi)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nèi)容是無效的。 5)有關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具真實,有效;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復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6)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一般按照責任歸屬來確定修改費用由誰承擔。 上一頁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