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第九條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總公司等上級部門關于安全生產(chǎn)、防火安全的重大方針、政策、規(guī)定。通過本公司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執(zhí)行。
第十條研究和決定本公司安全生產(chǎn)、防火安全的重大問題。制訂出能令全公司職工履行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職責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聽取各部門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防火職能情況匯報,審查年度安全、防火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按照“三同時”原則審定工程建設安全設施資金的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審定生產(chǎn)、施工、竣工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防火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審定安全生產(chǎn)保證基金的投保、使用計劃。
第十五條審定重大對外安全技術管理的交流和考察,以及安全技術和裝備的引進。
第十六條審定在生產(chǎn)、工作中對安全、防火作出重大貢獻的先進集體及個人的獎勵方案和對發(fā)生重大事故單位的領導,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審定公司安全技術規(guī)程,修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組織部署全廠各單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切實抓好安全生產(chǎn)。
權限
第十九條公司安全生產(chǎn)、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執(zhí)行任務過程有權參加有關生產(chǎn)會議,查詢有關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匯報情況。
第二十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直接向上級領導和委員會匯報安全生產(chǎn)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所屬單位進行安全生產(chǎn)、防火安全檢查,總結經(jīng)驗,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督促各單位健全必要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安全生產(chǎn)、防火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有權對發(fā)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各級領導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