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如買方所訂船只到達裝運港后,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只或將貨物交到吊桿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只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fā)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jù)經買方核實后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C&F條件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guī)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只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只。買方不接受非保賠協(xié)會成員的船只。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只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只船齡不得超過15年。對超過15年船齡的船只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接受船齡超過20年的船只。
15.5、一次裝運數(shù)量超過1,000噸的貨載或其它少于1,000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shù)量、船名、船齡、船籍、船只主要規(guī)范、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1,000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于1,000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shù)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只必須是_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xié)會條款規(guī)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只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船齡的船只,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方絕不接受超過25年船齡的船只。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