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認可有關單位的檢驗人員承擔指定的檢驗、評審任務。
第四十八條 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須經國家商檢局審核同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批準和登記手續(xù),方可在指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并應當接受國家商檢局和商檢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進出口商品的報驗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檢驗結果的商檢機構或者其上級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商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報驗人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驗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商檢局申請復驗;國家商檢局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國家商檢局的復驗結論為終局結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商檢法》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檢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暫時停止報驗,并可以處以有關商品總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使用未報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的,或者擅自出口未報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出口商品的;
(二)進口、銷售、使用屬于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而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屬于實施出口質量許可或者未經衛(wèi)生注冊登記的商品的;
(三)使用未取得適載合格證書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般艙、集裝箱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出口的;
(四)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商檢機構鑒定的危險貨物出口包裝容器的;
(五)其他逃避商檢機構法定檢驗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商檢法》或者本條便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檢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暫時停止報驗,并可以處以有關商品總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使用經商檢機構檢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zhí)行的檢驗標準的進口商品的;
(二)出口經商檢機構檢驗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商品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