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信用證銀行費用條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證中一般規(guī)定有證行的銀行費用或通知行、議付行等的銀行費用等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來承擔。
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所有銀行費用均由受益人承擔,受益人注意費用條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時修改,以減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十六.信用證生效性條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證在一定條件下才正式生效,對于此種有條件生效的信用證,應審核該條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審證時應在信用證正本上加注“暫不生效”字樣,建議受益人接到銀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辦理貨物的發(fā)運。
十七.信用證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證中有時附有對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的特條款,對于不能接受的條款應立即洽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修改。 上一頁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