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tǒng)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xiàn)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wěn)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xiàn)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xiàn)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當?shù)卣,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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