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與《拍賣法》的關系上說,礦業(yè)權拍賣不受《拍賣法》調整
在《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行政許可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礦業(yè)權拍賣主體是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機關。
在1996年7月4日全國人大聽取的《關于〈拍賣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匯報》中講得十分明確,凡法律規(guī)定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的資源性資產拍賣活動不在《拍賣法》調整范圍之內。這一修改意見體現在修改稿中,《拍賣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yè)進行的拍賣活動。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