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應急管理部門立案監(jiān)督建議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的檢察意見。認為有關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應急管理部門不移送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可以同時提出檢察意見,并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第三章 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事故發(fā)生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根據(jù)事故的情況,對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通報事故調查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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