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七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