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繳納標準、首次繳納比例和分期繳納年限,由省級財政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以出讓收益率確定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采時按年度征收,計算公式為:年度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率 x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轉讓探礦權,未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承擔繳納義務。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并分期繳納出讓收益,采礦權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繼續(xù)繳納 。
第十六條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七條 對于國土資源部登記的油氣等重點礦種,國土資源部可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出讓收益基準率、分期繳納等制定統(tǒng)一標準。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三章 繳款
第十九條 征收機關依據(jù)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yè)權人繳款。礦業(yè)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的礦業(yè)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y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第二十條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增設“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 103071404目),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7〕29號)征收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