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查有關當事人、證人和其他人員,并制作《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案件調查筆錄》。
(二)現場勘驗,包括提取實物、樣本、拍照、錄像、測試分析、實際測量、繪圖及其他現場工作?彬炦^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案件現場勘驗記錄》。
(三)行政處罰機關認為需要對有關專門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并提交《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案件鑒定書》。
。ㄋ模┲谱鳌哆`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案件調查報告》。
不涉及或者不需要現場勘驗或鑒定的,前款第(二)、(三)項工作不在要求之列。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調查、取證。在實施本辦法規(guī) 定的調查時,工作人員必須為兩或兩人以上。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收集的證據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決定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機關應根據調查結果制作《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案 件處理審批表》,報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署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包括:
。ㄒ唬┐_定具體行政處罰;
。ǘ┏蜂N案件;
。ㄈ┳鞒鰧τ嘘P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建議;
。ㄋ模┮扑退痉C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決定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在審批、簽署具體處理意見之前,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對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開辦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主管的礦山企業(yè)給予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立案后60日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制 作《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收到后應當填寫回執(zhí);受送達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單位的,交其收發(fā)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回執(zhí)上說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 受送達人住處或者收發(fā)部門,視為送達。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