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采礦權價款總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可分6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低于總價款的60%,剩余價款分5年平均繳納。
第五條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分期繳納申請后,主管業(yè)務處室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礦業(yè)權出讓價款審核辦公室審核。
第六條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礦業(yè)權出讓價款審核辦公室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長辦公會審定、批準。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須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簽訂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價款。
第八條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不予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和年檢手續(xù),并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價款的2‰加收滯納金。逾期繳納超過6個月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解除與其簽訂的出讓合同,收回探礦權、采礦權,已交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