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依法將有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以出售、作價入股等方式轉讓。
不得以轉讓荒山、荒地等土地使用權的名義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二十七條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報國務院或者自治區(qū)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依法變更企業(yè)資產產權的,必須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和確認,在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變更手續(xù)時,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第二十九條 采礦權人可以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出租。出租采礦權必須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出租采礦權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 出租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诓傻V許可證有效期內;
。ǘ┌凑諊矣嘘P規(guī)定已經(jīng)結清有償取得采礦權的費用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ㄈ┎傻V權屬無爭議;
。ㄋ模┏凶馊擞信c所開采的礦種和開采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ㄎ澹┑V山投產1年以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出租期間,出租人仍為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由采礦權人繳納,或者由承租人代扣代繳。
承租人不得將采礦權轉租或者承包給他人。
第三十二條 采礦權人可以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抵押。
采礦權人應當自抵押采礦權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抵押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_需以抵押采礦權籌措資金;
。ǘ⿹=痤~不得高于采礦權人實際投入的資金;
。ㄈ┌凑諊矣嘘P規(guī)定已經(jīng)結清有償取得采礦權的費用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