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科學合理部署礦產勘查工作,有效地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印發(f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是指用中央及四川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安排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勘查項目)
第三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為勘查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全省勘查項目立項的技術論證、設計審查,項目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的評審、驗收等。
承擔項目勘查的企事業(yè)單位為礦產勘查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四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和《全國礦產資源規(guī)劃》、《四川省礦產資源規(guī)劃》、《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規(guī)劃》等要求,為鼓勵加快國家戰(zhàn)略性礦產資源勘查,積極引導國外礦業(yè)資本對我省的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和促進我省礦產資源勘查的找礦突破和礦產資源儲備,為我省國民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資源保障。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勘查項目年度立項指南,明確年度立項申報的具體要求。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勘查項目立項指南和要求,按照項目主管單位的布置,提出項目立項申請書。
第五條 立項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目標任務、施工方案、預期成果及資源量儲量、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概算、組織管理、工作范圍及經緯度坐標、礦權設置情況、勘查單位資質情況及探礦權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六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勘查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打分、排序,并根據專家對項目的審查意見和得分排序結果予以申報、立項。
第七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已下達的項目勘查計劃,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設計。
第八條 項目勘查設計根據項目勘查項目計劃,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要求編寫,主要內容包括:地質工作程度、地質背景及成礦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預期成果、保證措施及相關附圖附件等內容。
第九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及要求對項目勘查設計進行審查。設計審查意見提綱見附件一。 [1] [2] [3] 下一頁 |